原標題:新修訂的《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11月1日起實施
地下水取水許可由省水利廳統一審批
河北是典型的資源型缺水省份。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省年均超采地下水50多億立方米,形成了全國最大的地下水漏斗區。地下水問題已成為制約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的重要瓶頸,加強地下水管理和立法保護刻不容緩。9月20日,新修訂的《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獲高票通過,將于今年11月1日起實施。條例立足河北實際,著力解決制約地下水管控不嚴、計量監測不到位、處罰力度弱等瓶頸問題,從嚴加強地下水保護和利用。
進一步嚴格地下水取水審批
“條例在修改中進一步嚴格了地下水取水審批。”省水利廳廳長位鐵強在作條例修改說明時介紹說,將地下水取水審批權限由原來的省市縣分級審批調整為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批,這是落實最嚴格地下水管理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是從源頭上治理地下水超采的有效舉措。
對這一改革舉措,新修訂的條例進行了完善,同時考慮便民實際,規定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條例規定:“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取水許可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手續。”
條例還強化了地下水考核評價制度,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地下水管理總量控制、水位控制等目標完成情況和制度建設、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
地下水禁采區現有機井逐步關停
新修訂的條例就新開鑿取水井和關停已有機井作了明確規定,總體原則是嚴控新增機井,加快現有機井關停進度。條例規定,對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已有的取水井,應當制定計劃逐步予以關停。
在嚴控新增機井方面,條例規定:“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區,應當按照采補平衡原則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規劃建設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補給;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一般不得開鑿新的取水井。確需取用地下水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按照總量控制原則通過按比例核減其他取水單位的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計劃,進行合理配置;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一律禁止開鑿新的取水井。”
未經批準開鑿取水井最高罰20萬元
“加大處罰、追責力度是推進條例實施、懲戒違法的保障措施。”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周英介紹說,比如條例增設了對侵占、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檢測設備、計量設施的處罰,提高了對違法鑿井施工單位、違法鑿井取水及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等行為的罰款額度,增加了違法成本,提升了追責等級。
在加大處罰力度上,條例增加了未經批準開鑿取水井取水的處罰,其中,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開鑿取水井取水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鑿取水井取水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在其他區域開鑿取水井取水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周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