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出臺醫師定期考核實施細則
醫師考核不合格將被暫停執業
日前,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河北省醫師定期考核實施細則》,明確提出,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至6個月,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由考核機構再次進行考核。對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許其繼續執業,但該醫師在本考核周期內不得評優和晉升;對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醫師注冊管理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根據實施細則,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核分為執業醫師考核和執業助理醫師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中任何一項未通過評定或測評的,即為不合格。
在考核周期內,醫師如有下列14種情形之一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在發生的醫療事故中負有完全或主要責任的;擅自在主要執業機構或備案執業機構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跨執業類別、超執業范圍進行執業活動的;代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在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索要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者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的;未按照規定執行醫院感染控制任務,未有效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造成疾病傳播、流行的;故意泄漏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醫師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報告、調查、處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考核周期內,有一次以上醫德考評結果為醫德較差的;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或者擾亂考核秩序的;違反執業醫師法規定,被行政處罰的。
實施細則還規定,醫師以賄賂或欺騙手段取得考核結果的,應當取消其考核結果,并判定為該醫師考核周期內考核不合格。同時,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認定為考核不合格。(記者張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