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河北省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出臺
鼓勵通過森林康養等形式實現森林資源有償使用
近日,省林業和草原局印發《河北省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鼓勵有償使用者依托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游,通過森林康養、森林科普教育、森林體驗示范等形式實現森林資源有償使用。
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方式包括:森林觀光、休閑、體驗、康養等旅游項目;種植、養殖、采集等林副產品項目;營造經濟林等項目;其他符合森林有償使用的經營性項目。辦法規定,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堅持保護和發展相統一。正確處理森林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系,對需要嚴格保護的森林資源,嚴禁開發利用;對可開發利用的國有森林資源,使用者要履行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的法定義務。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要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林業中長期規劃、森林生態系統保護和森林分類管理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范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一級國家級重點公益林、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禁止開展有償使用,實驗區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按照自然保護區相關法律法規,嚴格限制開展有償使用;二級國家級重點公益林和省級重點公益林區域在不破壞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僅允許適度利用森林、河湖濕地等景觀開展觀光、生態體驗為主的森林旅游。有償使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時,要嚴格控制停車場、服務區、露營區及其他森林體驗、康養等永久性設施的建設。
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使用應引入競爭機制進行配置,逐步納入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規范交易,并接受監管,確保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使用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性,促進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國有森林資源流失。
申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的單位或個人,要書面向國有林場提交申請,國有林場根據相關規定對項目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委托相關評估機構對擬使用的森林資源進行評估。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租賃、特許經營等方式開展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期限不得超過30年。
有償使用者要履行配合國有林場依法開展森林經營保護活動的義務,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國有林場有權解除合同。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納入有償使用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進行保護監管,對有償使用者破壞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行為,有權責令其停止相關違法行為,并依法對其處罰。(記者 曹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