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印斌
近日,人社部、教育部等9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對招聘環節中就業性別歧視的具體表現進一步作出了細化規定。
針對女性的就業歧視現象普遍存在,已經成了就業市場的痼疾。此次9部門聯合發布的通知,正是瞄準了這一痼疾,力圖從源頭上遏制女性就業門檻的問題。比如,通知對各種顯性、隱形的女性就業歧視,提出了6個“不得”: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不過,設定禁止性規定,只是消除就業性別歧視的第一步。接下來,是如何在現實操作中切實落實相關制度,而這面臨一定難度。
一方面,現實中很多隱性歧視難以認定。比如很多招聘企業在發布招聘信息時并不會明確限定男女,但這并不意味著其不會按性別選人用人;還有的企業可能不會明文限定生育,但可能會給懷孕或生育后的女職員調崗,進而實現讓員工主動離開的意圖。
另一方面,維權難也是此類歧視行為屢禁不絕的原因之一。很多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女性遭遇性別歧視后,只能吃啞巴虧,即便有意愿維權者,也面臨著取證難、訴訟難等諸多困境。鑒于職場特殊的“亞文化”,即便有人打贏了官司,也很難繼續留在原單位。
此外,杜絕性別歧視,不能僅僅要求企業承擔無限責任,還應該從相關政策配套措施上下力氣。比如一直有聲音呼吁,國家可以嘗試對招用女職工較多的企業給予一定的補貼等政策。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對不得歧視女性作出了明確規定。此次9部門聯合下發相關通知,是對女性就業權利的再一次重申和保障。歸根結底,反性別歧視,不僅要有完備的法律制度,更要在全社會形成廣泛共識、付諸切實行動,只有這樣,女性就業的大環境才會真正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