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出臺省屬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辦法
嚴重失信人員不得作為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
6月13日從省民政廳獲悉,省社會組織黨委近日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屬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辦法(試行)》,規定省屬社會組織成立、變更、換屆時相關負責人人選在履行民主選舉、聘任前需進行政治表現、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等方面審核。
辦法規定了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應具備的六個條件為:自覺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夠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領域情況,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年齡符合相關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辦法規定不得作為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的六種情形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5年的;曾擔任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撤銷社會組織負責人,吊銷登記證書或者撤銷時間未滿5年的;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在職或退休國家公職人員,未經干部管理權限部門備案同意的。
此外,辦法還詳細規定了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的審核方式和審核程序等內容。(記者尹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