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河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圖為發布會現場。見習記者何珊 攝
5月20日,從河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河北省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機制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經河北省政府同意,由河北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等十部門聯合印發執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建立起河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機制。
辦法提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原則,主要規定了五方面內容。
細化了賠償義務人和賠償權利人概念。由賠償權利人按照法定職能行使損害賠償權利,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賠償義務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
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來源。主要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議定的索賠資金、賠償義務人自愿支付的賠償金、環境公益訴訟經生效裁判確定的賠償金、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案件中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調解確定的賠償資金。
界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適用范圍。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或替代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案編制、修復后評估等合理費用;調查取證、鑒定評估、環境監測等必要費用。
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收繳使用程序。收繳方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列入“其他收入”全額上繳賠償權利人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使用方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由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鑒定評估、生態修復等經費支出預算,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生態損害賠償資金使用方案(含績效目標)及相關文件資料,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厘清了各有關部門職責。其中,賠償權利人指定的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執收、使用管理、績效監控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資金監管責任;財政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預算安排、審核撥付資金,組織實施重點績效評價。
下一步,相關部門將加快實施河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機制,著力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困局,為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提供制度保障。(見習記者高維佳、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