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獲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全票通過。這是河北省首部自貿試驗區地方立法,將為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提供制度保障。
2019年8月2日,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經獲準設立。一年來成績單“亮眼”,新設企業超過自貿試驗區設立前存量企業的兩倍多,簽約金額3208.7億元。下一步推進改革創新,亟須構建專門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地方性法規,為其健康、順暢運作護航。條例于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共8章65條,從提出戰略定位、功能定位,明確管理體制,規范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創新、產業開放、雄安新區高質量發展、京津冀協同發展、營商環境與人才保障等方面,對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進行全面規范。
鼓勵大膽探索創新,條例明確失敗可免責。條例提倡“法無禁止即可為”,規定在不同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鼓勵開展改革創新活動。同時建立容錯機制,對于進行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未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于追究相關責任。有專家認為,此舉體現了河北對創新失誤的寬容和對創新積極性的保護,將為先行先試者吃下“定心丸”。
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和雄安新區高質量發展兩大國家戰略,是中央賦予河北自貿試驗區的歷史使命。條例將“引領雄安新區高質量發展”“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列為獨立章節,在協同創新、要素流動、通關一體化、大興機場片區聯動等方面明確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主要領域和重要內容,充分體現出鮮明的河北特色。
作為改革高地,自貿試驗區簡政放權的力度也在加大。注重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加大財政支持力度,規定鼓勵各片區為入駐企業提供與周邊省市自貿試驗區趨同的財政支持措施。進一步降低生態環境影響,條例對環境保護作出專門規定,要求優化監管方式,采取差異化管控措施。此外,對“放管服”改革、“證照分離”改革、綜合執法、減少考核、知識產權保護、救濟機制,以及人才認定、引進、獎勵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條例針對自貿試驗區的開放、創新、改革等問題作出進一步完善,推進自貿試驗區的投資貿易金融發展與產業開放。根據中央作出的“雙循環”部署,規定自貿試驗區各片區應當結合功能定位和發展目標,推動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重點在生命科學與生物醫藥、高端裝備制造、數字貿易、大宗商品貿易、臨空產業、臨港經濟、國際物流等領域構建開放合作載體,推進產業開放,開展先行先試。
條例探索治理模式創新,對管理體制進行了明確,基本架構為:省、市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省、市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其中,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管理機構主要負責組織落實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片區所在地政府履行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的主體責任,確保運轉更加精簡高效、權責明晰。(記者周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