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省政府印發實施《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深入推進質量強省建設,引導和激勵全省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示范和帶動高質量發展。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省政府質量獎)是經中央批準設立的省級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以省政府名義開展,是河北省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創新能力強、品牌知名度高、經濟社會效益明顯的組織,以及質量工作成效顯著、對質量強省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省政府質量獎每2年組織實施一次,每屆評選表彰組織獎、個人獎各不超過10個。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積極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不斷創新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個人應當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且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質量工作不少于3年;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在質量管理實踐中形成了特色的方法、經驗或成果,為區域、行業、產業高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省政府對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并頒發證書、獎牌或者獎杯。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組織獎的,獎勵人民幣50萬元;獲得省政府質量獎個人獎的,獎勵人民幣2萬元。
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組織獎的獎勵經費主要用于獲獎組織的質量改進與創新、質量技術攻關、標準化建設、人員培訓和優秀員工質量獎勵、先進經驗和成果的宣傳等。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發揮典型帶動和示范引領作用,并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等事故,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及違反該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或獎杯,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開。(記者馬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