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質量強省建設,引導和激勵全省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示范和帶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河北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省政府質量獎)是經中央批準設立的省級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以省政府名義開展,是河北省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創新能力強、品牌知名度高、經濟社會效益明顯的組織,以及質量工作成效顯著、對質量強省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 省政府質量獎每2年組織實施一次,每屆評選表彰組織獎、個人獎各不超過10個。
第四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審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自愿申報、好中選優、動態管理。
第五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要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緊密結合我省重大戰略需求,借鑒和吸收國際和國內先進的卓越績效管理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最新發展及時修訂。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省政府設立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質評委),統一領導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省質評委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市場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委員由省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質量管理領域專家學者、企業家以及消費者代表等組成。主要職責是:審定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提出授獎建議名單。
第七條 省質評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質評辦),設在省市場監管部門,省質評辦主任由省市場監管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負責省政府質量獎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組織擬訂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報省質評委審定;建立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并適時更新;組織開展省政府質量獎申報、評審和管理工作;組織評審標準的宣傳貫徹、典型經驗及成果的總結交流和推廣工作。
第八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下同)市場監管部門根據行業、地區發展情況,有計劃地培育、指導先進組織和個人爭創省政府質量獎。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
(三)積極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不斷創新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四)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5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等事故,無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條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且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質量工作不少于3年;
(三)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在質量管理實踐中形成了特色的方法、經驗或成果,為區域、行業、產業高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四)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一條 已經獲得往屆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不得重復申報;曾申報但未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可繼續申報,但評審標準要求的卓越績效評價指標,較上次申報應有較大提高。
第四章 申報及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通知公告。省質評辦制定評選方案,經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印發申報通知,并通過媒體發布相關公告。
第十三條 申報推薦。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按規定填寫申報表,提供書面證實性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予以注明。符合條件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在本組織或所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向各市市場監管部門遞交申報材料。
各市市場監管部門應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簽署審核意見,經市質量強市戰略議事協調機構同意后向省質評辦推薦。
第十四條 資格審查。省質評辦組織對申報材料主體資格、申報渠道、材料規范性等方面進行審查,征求省有關部門意見,形成受理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材料評審。省質評辦從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成立材料評審專家組。材料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打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建議名單,征求省表彰獎勵主管部門意見后,呈報省質評委主任審批。
省質評辦將審批后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名單及主要業績、事跡在省級主要媒體、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同時,對公示的申報個人通過網絡投票等方式進行公眾滿意度測評。根據公示情況,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名單。
第十六條 現場評審。省質評辦從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中再抽取專家成立現場評審專家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進行現場評審打分,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七條 綜合提名。省質評辦匯總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及公眾滿意度測評情況,形成綜合評審工作報告和授獎候選名單,提請省質評委審議。
第十八條 省質評委審議。省質評委召開全體委員會議,研究審議省政府質量獎綜合評審工作報告和授獎候選名單,提出授獎建議名單。
第十九條 公示表彰。將授獎建議名單在省級主要媒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存在異議的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經調查屬實的,由省質評辦提請省質評委取消其授獎建議名單資格;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經報請省政府批準后,由省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條 省政府對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并頒發證書、獎牌或者獎杯。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組織獎的,獎勵人民幣50萬元;獲得省政府質量獎個人獎的,獎勵人民幣2萬元。
第二十一條 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組織獎的獎勵經費主要用于獲獎組織的質量改進與創新、質量技術攻關、標準化建設、人員培訓和優秀員工質量獎勵、先進經驗和成果的宣傳等。
第二十二條 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不得向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獎勵經費由省財政統一安排。
第六章 宣傳推廣及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發揮典型帶動和示范引領作用,并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將省政府質量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獎杯,或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五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或者獎杯,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開,10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第二十七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等事故,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或獎杯,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發生組織架構、質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變更等情況的,獲獎組織應當書面告知出具審核意見的所在地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各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獲獎組織進行回訪,動態了解獲獎組織的經營狀況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持續改進提升。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省政府質量獎標識、獎牌(杯)和證書,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參與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與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堅持高度負責、實事求是,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標準、程序進行評審,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的商業秘密。對在評審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14日省政府印發的《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冀政字〔2016〕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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