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縣、容城、安新縣人民政府,新區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河北雄安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雄安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河北雄安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雄安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認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21〕8號)《河北雄安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雄安政字〔2022〕43號)等相關政策,結合雄安新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雄安新區(以下簡稱“新區”)轄區內通過新建、存量盤活、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方式籌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實行項目認定制。通過認定的項目,發放《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統一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享受相關優惠支持政策。
第三條 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備案及新區本級項目認定。雄縣、容城縣、安新縣(以下簡稱“三縣”)人民政府參照新區成立包括住房和城鄉建設、改革發展、行政審批、自然資源規劃、公安、稅務等部門的縣級領導小組,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本縣轄區內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聯合審查和認定,對通過認定的項目發放認定書,并在5個工作日內報新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四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請主體,應為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利人,或受不動產權利人委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社會信譽良好的項目建設或運營單位,一個項目只允許有一個申請主體。
第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新建或存量盤活住房項目,由項目所在地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認定:
1.利用新供應建設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
2.企事業單位在滿足安全要求、依法取得使用權限的土地上建設的住房項目;
3.產業園區利用自有用地建設的住房項目;
4.未納入國家公租房計劃的存量閑置公租房、騰退(閑置)的公租房項目;
5.其他可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體系的住房項目。
第六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理流程:
1.提交申請。申請主體向項目所在地的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材料(附件1、2),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2.申請受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申請材料后,對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主體補正后重新提出申請。
3.聯合審查。符合直接認定條件的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可視情況直接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出具認定書。其他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成員單位結合新區總體規劃和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計劃,完成聯合審查認定;對技術復雜的項目,應在審查時征求相關專家意見,必要時提交領導小組成員會議聯合會審,根據聯合會審意見進行認定。
對三縣轄區內技術復雜的項目,必要時提交新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其開展聯合審查,出具審查意見,縣級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審查意見進行認定。
4.項目認定。通過認定的,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申請主體出具認定書(附件3)。
第七條 新建項目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之前完成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存量盤活項目應在完成不動產登記的前提下,按需申請。改建項目應當在完成竣工驗收后,申請項目認定。
第八條 對于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新區建設項目管理相關規定,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項目規模原則上不少于30套或建筑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
第九條 新建項目重點審查土地條件、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及調整情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項目重點審查原房屋建設手續是否齊全、權屬是否清晰、規模是否滿足要求、是否滿足結構和消防安全;存量盤活項目重點審查房屋建設手續、權屬等情況。
第十條 項目認定書僅作為相關部門辦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及享受有關政策支持的依據。具體行政審批事項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最終審批結果為準。
第十一條 認定書設置3年有效期,新建項目應當在有效期限內,完成項目立項審批,超過規定期限的應當重新認定。
第十二條 認定書期滿后,如需繼續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主體應于期滿前三個月內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續期申請,若申請主體不是產權人的,還應同時提交有效租賃協議或產權轉讓協議,認定有效期不得超過租賃協議約定的租賃運營期限。
第十三條 在新供應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限的土地、產業園區自有用地等用地上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限應與土地使用年限相一致;利用安置住房、機構租賃住房、公寓等既有存量住房盤活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以及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持續運營期限不低于六年,另有約定的除外;享受中央、省、新區專項獎補資金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持續運營期限不宜低于十年。
第十四條 存量盤活項目及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項目,期滿后未申請的,自動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書到期后自動失效。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項目恢復原有房屋用途。
認定書還未期滿,因破產清算、征收拆遷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退出認定的,申請主體可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退出申請,經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后,注銷項目認定書。享受過土地優惠支持政策的項目,應按相關土地管理規定辦理后再申請退出。
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應提前三個月通知分戶承租人,妥善處理退租事宜。
第十五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時間超過最低運營期限后,不再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停止享受相關優惠支持政策;項目運營時間未達最低運營期限,不再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按剩余應運營時間占比追繳已減免的規費和已領取的補貼;新建、改建項目因故未能建成或建成后未投入運營的,追繳全部已減免的規費和已領取的補貼。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新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申請表(新建、存量盤活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