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縣、容城、安新縣人民政府,新區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河北雄安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雄安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河北雄安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施細則(試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21〕8號)《河北雄安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雄安政字〔2022〕43號),為進一步明確雄安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事項,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以下建設項目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以下簡稱“項目認定書”)后,按規定免收配套費:
(一)新建項目。利用新供應建設用地建設、企事業單位在滿足安全要求并依法取得使用權限的土地上建設、產業園區利用自有用地建設的,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劃撥決定書已明確全部或部分建設內容為租賃住房或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
(二)改建項目。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符合新區相關建設規定,涉及配套費征收的項目。
二、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到項目所在地配套費征收部門辦理減免手續,具體按照《雄安新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試行)》(雄安政字〔2021〕53號)《雄安新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實施細則(試行)》(雄安規建辦〔2021〕190號)執行。
建設單位應承諾對所提交的材料、填報數據的有效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應承諾項目認定書因故撤銷或運營時間未達最低運營期限的,主動到配套費征收部門按規定補繳配套費。
三、減免核定依據和標準如下:
(一)項目認定書是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認定依據。
(二)新建項目,按照項目認定書記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免收配套費。
(三)改建項目,按照新增加的建筑面積免收配套費。
四、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6月24日至本細則實施前,對符合免收配套費條件、已提交材料未繳費或已繳費需退費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可按照項目認定書中“保障性租賃住房”面積辦理免收或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