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雄安新區(以下簡稱新區)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依據《雄安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定向支持繳存人員在雄安新區購買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機構,應自主完成貸款審批和貸款核算,建立并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信息系統,提高數據采集質量和系統運行水平,實現貸款辦理、貸款核算、貸后管理等全面信息化。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承接辦理。銀行準入資格由公積金管委會確定。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接受公積金中心的監督、考核和管理。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公積金中心承擔。公積金中心應明確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建立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崗位制衡制度、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管理,切實防范貸款風險。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程序由公積金中心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公積金中心應充分利用數據共享機制,提高信息審核和網上業務辦理能力,精簡貸款申請資料。借款人應如實提供貸款資料或相關信息。
第二章 借款情形及主體
第七條 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主體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有貸款償還能力;
(三)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四)未到法定離退休年齡(國家另有規定可延長的,按其規定執行,但最大應未到70周歲);
(五)住房交易行為真實、合法、有效;
(六)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六個月),且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未被封存或凍結;
(七)本人及配偶均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
(八)同意按照規定進行抵押。
第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申請人或配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予貸款:
(一)存在擔保人代還記錄;
(二)近24個月內存在貸款展期(延期)或以資抵債記錄;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性貸款或信用卡近24個月內存在連續逾期超過3期(含)或累計逾期超過6期(含)記錄;
(四)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性貸款或信用卡近60個月內累計逾期超過12期記錄;
(五)征信報告中貸款狀態不是正常狀態的(如關注、次級、可疑、損失等);信用卡狀態為正常、銷戶以外的其他狀態的(如凍結、止付、呆賬等);
(六)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所擔保貸款狀態不是正常狀態的(如關注、次級、可疑、損失等);
(七)近60個月內因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被起訴;
(八)存在貸款呆賬或核銷記錄;
(九)失信被執行人、按規定列為住房公積金失信懲戒名單或被有關部門依法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第九條 個人購房貸款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員購買商品住房、私產住房及共有產權住房用于家庭自住。對下列住房交易行為,不準予貸款:
(一)購買配偶或直系親屬住房;
(二)離婚2年內,繳存人員與原配偶之間買賣住房;
(三)購買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四)非夫妻關系共同購買一套住房;
(五)存在未結清公積金貸款記錄。
第十條 房屋套數認定:
(一)購首套自住住房的認定
職工家庭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且在新區不動產登記系統中無住房信息購房的。
(二)購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認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認定:
1.職工家庭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且在新區不動產登記系統中僅有一套住房信息購房的;
2.職工家庭有一筆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且在新區不動產登記系統中無住房信息或僅有一套住房信息購房的。
(三)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認定
1.職工家庭有兩筆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購房的;
2.職工家庭在新區不動產登記系統中有兩套及以上住房信息購房的。
第十一條 個人購房貸款實行存貸結合、整借零還、貸款擔保的原則。
第十二條 個人購房貸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所需費用時,借款人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組合發放個人住房貸款。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條 申請個人購房貸款,應按以下規定支付首付款:
(一)購買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應支付不低于所購住房價款20%的首付款;
(二)購買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應支付不低于所購住房價款30%的首付款。
第十四條 個人購房貸款額度按以下各因素分別計算,并按最低值確定:
(一)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之和的十倍;
(二)不高于購房全部價款(私產住房為購房全部價款與住房評估價值兩者中的低值)減除首付款后的金額;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與現有貸款(整借整還貸款除外)月應還款額之和不得高于夫妻雙方繳存基數之和的50%;現有貸款月應還款額為個人信用報告中顯示的各類貸款月應還款額;
(四)不高于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達到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的新建被動式超低能耗自住住宅的,個人購房貸款額度上浮10%。
第十五條 貸款最高限額為60萬元。
第十六條 購買商品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30年。借款人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法定離退休年齡后5年(國家另有規定可延長的,不超過延長后的退休年齡后5年,最長不得超過70周歲)。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年限及額度,按照貸款申請提交公積金中心之日確定。
第十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第十二、十三和十七條中的首付款比例、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倍數、還款能力計算公式、家庭和個人最高貸款限額,由新區公積金管委會根據房地產市場調控方向、新區住房消費水平、社會人均收入情況、住房公積金流動性情況及風險管理的要求等因素隨時調整公布執行。
第四章 擔保方式
第二十條 借款人申請個人購房貸款,應按規定采用住房抵押擔保、保證擔保或質押擔保方式,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擔保合同。
第二十一條 采用住房抵押擔保方式的,應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住房的現值,按照全部購房價款或者住房評估價值的低值確認。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住房現值的70%。已設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擔保。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當抵押物滅失或被公告拆遷時,應及時主動通知公積金中心并辦理提前清償貸款或變更抵押物。
第二十二條 采用質押擔保方式的,借款人應以國債、受托銀行存單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質物金額不得低于借款金額本息。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的,需同時符合本細則及受托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組合貸款中,銀行貸款額度由受托銀行根據其貸款管理辦法,減除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后自行確定,且首付款應符合本細則的規定。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期限應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相同,并應當采用同一種擔保方式。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還款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貸款期限為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額本息、等額本金或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方式還款。
第二十五條 還款期自貸款資金劃款之日的次月起,每月還款日為借款發放日的對應日。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或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的方式提前還款。
第二十七條 在貸款期間內由于借款人原因,需要延長原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的,延長期限與原貸款期限相加,應不超過規定的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延長后的貸款期限應不超過抵押物剩余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并將登記的抵押期限相應延長;貸款余額執行延期后檔次的貸款利率。
第二十八條 提前全部或部分歸還貸款本息,以及延長原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須提前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辦理。提前償還組合貸款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應當向受托銀行提出申請。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后,采用抵押擔保的,應辦理注銷抵押手續;采用質押擔保的,受托銀行將質押的有價證券退還借款人。
第五章 貸款償還
第三十條 公積金中心有權根據借款合同對下列行為采取停止發放貸款、收取違約金、計收罰息、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等措施: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或其他應付款項;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三)借款人提供虛假的、無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資料;
(四)借款人拒絕或阻礙公積金中心對其收入或信用情況進行檢查;
(五)借款人或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公積金中心認為可能或已經對其還款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六)借款人情況出現其他重大變化,公積金中心認為可能或已經對其還款能力造成不利影響,且借款人未追加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
(七)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經公積金中心書面告知仍未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義務的,公積金中心有權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三十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公積金中心有權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三十三條 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抵押房產或質物,所獲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產拍賣費和處理抵押房產的其他費用或處理質物的相關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歸還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歸還借款人所欠組合貸款中的銀行貸款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五)賠償因借款人違反合同而對公積金中心造成的損害;
(六)剩余金額退還抵押人或質押人。
處分抵押房產或質物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公積金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將貸款挪作他用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對挪用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未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利息,并按有關規定報送信用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在還款期內需解除或變更借款合同時,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采用保證擔保的,還須征得保證人同意后,依法簽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未達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七條 借貸雙方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雄安新區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雄安政字〔2021〕8號)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