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數字辦發〔2023〕1號
為進一步規范雄安新區智能網聯汽車應用,有效解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在交通違法、交通事故認定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保障雄安新區道路交通安全,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雄安新區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一條 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或示范應用發生交通違法,由駕駛人作為交通違法的承擔主體。
第二條 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或示范應用發生交通事故,由測試或示范應用主體承擔民事責任。因智能網聯汽車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測試或示范應用主體,依照上述規定賠償后,可以依法向生產者、銷售者等有關單位請求賠償。
第三條 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或示范應用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由駕駛人承擔刑事責任,測試或示范應用主體和生產者、銷售者等有關單位存在過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或示范應用發生交通事故,調查取證時,要著重調查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或示范應用主體、車輛、駕駛人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實時記錄并存儲的車輛運行狀態、駕駛模式、車內外監控視頻等相關數據情況。
第五條 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或示范應用發生交通事故,在常規檢驗鑒定的基礎上,可以委托相應的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評審專家委員會、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車輛的自動駕駛功能進行檢測驗證。
第六條 道路測試主體、示范應用主體每月應將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情況,和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車輛損毀的事故情況,應當在事故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將事故原因及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上報相關主管部門:雄安新區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聯合工作組。
第七條 本實施意見,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法律、法規等相關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本實施意見,由河北雄安新區中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雄安新區分院、河北雄安新區公安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