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城建領域違法行為舉報60個工作日內辦結
《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管理實施辦法》下月實施
舉報件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
河北省住建廳印發的《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管理實施辦法》(下稱《辦法》)將于4月1日正式實施。《辦法》規定,舉報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各級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受理、辦理舉報中,若故意推諉拖延或泄露實名舉報人信息、將舉報辦理情況透露給被舉報人等,均屬違法違規行為,將被依法追責。
《辦法》所稱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行為是指行政相對人違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標準定額、房地產市場、建筑市場、城市建設管理、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筑節能、住房公積金、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舉報人應當提供被舉報人姓名或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及具體位置、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等,并對舉報內容真實性負責。鼓勵實名舉報。
受理機構應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舉報進行登記分類,并區分情形予以辦理。不予受理的舉報應當書面告知舉報人,并說明理由。
舉報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上級主管部門轉辦的舉報件,下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轉辦的時限要求辦結,并按期上報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限,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舉報件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集體研判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供定性和處理參考。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后,方可結案。
《辦法》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對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舉報應當實事求是,對于以舉報為名捏造事實、誣陷他人或者制造事端、干擾主管部門正常工作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理。(記者劉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