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分組審議地下水管理條例(草案)
地下水管理應注重標本兼治
9月18日下午,會議對《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應通過節水和治水并舉的方式,標本兼治加強地下水管理。
健全節水治理措施,促進地下水可持續利用
有委員提出,農業是地下水取用大戶,要通過經濟手段和獎勵手段,推動農業用水由粗放式向集約式轉變,促進地下水可持續利用。
二審稿中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建立節水獎勵和精準補貼機制,推進實施地下水農田灌溉計量”條款。在楊金深委員看來,修改后的相關表述不太清楚,還需進一步完善。他解釋道:“農業用水要采取計費和補貼兩條線的方法,用了地下水灌溉要收費,可通過水電一卡的辦法收取。同時要給農民用水補貼,在出售糧食的時候按一斤糧食補多少錢的方式給予灌溉補貼,這樣可以減少水的浪費,技術上也完全可以做到。”
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格取水審批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實行最嚴格地下水管理制度,嚴格取水審批。齊明亮委員認為,對于嚴格取水審批的相關規定,需進行進一步研究細化。比如取水許可,取水許可證是申請時簽發還是打井之后簽發,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辦理許可證還是批準文件,需要明確表述清楚。
“關于取水工程驗收的規定,也需要深入研究。”齊明亮委員舉例說,我省地域非常廣闊,如果在張家口、秦皇島等地進行很小規模的取水,也需要省里派人在20日內組織驗收,無疑會大大提高工作量。他建議,必要時可委托市縣水利行政管理部門代為驗收,增加靈活性和可操作性。
強化地下水監督管理,嚴格法律責任
“應進一步細化明確地下水保護管理責任。”張力紅委員認為,地下水的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涉及政府、企業、公眾等各個方面,需要共同承擔起保護管理責任。她建議,在部門職責條款中,增加“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地下水有關工作”等內容。另外,還需增加一條“開發利用主體責任”,明確開發利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在加強取水工程安全管理、節約保護地下水、防治水污染等方面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
劉艷紅委員表示,現在農業灌溉中大量使用化肥、農藥,條例中“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的條款很有必要。她建議,在附則中給予明確解釋,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都有哪些,以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
王海波委員認為,損壞地下水設施責任等條款中,“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等規定處罰力度太輕,不足以讓違法者敬畏,建議加重處罰力度。(記者周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