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立法加強揚塵污染防治
建設施工造成揚塵污染最高可罰10萬元
10月19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該決定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委副主任高增勇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省人大常委會聯動監督執法檢查組在執法檢查中發現,隨著我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斷深化,揚塵污染問題逐步突顯。為切實解決揚塵污染防治問題,亟須出臺決定,進一步明確和規范相關事項,遏制揚塵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決定增強了揚塵污染防治的‘剛性’。”高增勇介紹,決定明確了責任,比如對建設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明確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以及監理單位的責任要求;細化了任務,比如對碼頭堆放、裝卸運輸物料和礦山資源開采、運輸、加工、生態恢復等揚塵污染防治作出了具體規定;強化了監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建立建設施工“黑名單”制度,規定“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工作需要,依法建立健全建設施工‘黑名單制度’,規范建設施工準入秩序。”
此外,決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涉及揚塵污染防治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延伸和細化。決定提出,建設施工、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物料堆放、碼頭作業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工停產整治。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實現揚塵污染物達標排放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工整治。(記者尹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