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資料圖。圖片來源于視覺中國
記者從河北省人社廳獲悉,近日,省醫療保障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下發通知,從11月30日起,我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對抗癌藥稅收政策調整決策部署,結合我省實際,將國家17種談判藥品全部納入《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過渡版)》支付范圍,按照乙類藥品管理,其醫保支付標準、限定支付范圍、藥品分類和劑型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據介紹,這17種抗癌藥分別是:阿扎胞苷、西妥昔單抗、阿法替尼、阿昔替尼、安羅替尼、奧希替尼、克唑替尼、尼洛替尼、培唑帕尼、瑞戈非尼、塞瑞替尼、舒尼替尼、維莫非尼、伊布替尼、伊沙佐米、培門冬酶、奧曲肽。
通知指出,為確保與去年國家36種談判藥品的使用政策銜接,本次國家17種談判藥品個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仍按20%執行。鑒于尼洛替尼在進入本次國家17種談判藥品之前,已納入我省醫保報銷范圍,其個人先行自付比例高于20%的統籌區要調整為20%,個人先行自付比例低于20%的統籌區可維持原政策。各統籌地區不得將國家談判藥品調出目錄,不得調整限定支付范圍,規定的支付標準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滿后按照國家醫保支付標準有關規定進行調整。有效期內,如有通用名稱藥物(仿制藥)上市,將根據國家調整的藥品支付標準另行通知。
在加強使用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保障國家談判藥品供應和使用情況的管理及監督,嚴格規范藥品使用,對費用高、用量大的藥品要進行重點監控和分析,確保醫保基金安全。因談判藥品納入目錄等政策原因導致醫療機構2018年實際發生費用超出醫保基金總額控制指標的,年底清算時要給予合理補償,并在制定下一年度醫保基金總額控制指標時綜合考慮談判藥品合理使用因素。
通知還指出,各地要抓緊組織實施,務必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藥品信息管理系統的更新維護,做好各項政策銜接和具體實施的準備工作,確保參保人員及時享受相關政策待遇。(記者 李相伯 張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