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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從河北省住建廳獲悉,為進一步加強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歸集和提取的管理運作,《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修改版印發,提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單位依法設立的證明文件、職工個人信息等資料到單位所在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單位新錄用或者異地新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靈活就業人員持身份與居住證件等資料,到當地管理中心辦理賬戶設立手續。該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提出,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的管理運作。管理中心設立的分中心或者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權范圍內辦理住房公積金具體業務。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歸集專戶,且在同一受委托銀行只能設立一個歸集專戶。縣(市、區)分中心或者管理部不得在受委托銀行設立歸集專戶。職工與單位中止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職工與單位恢復工資關系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手續。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為單位、職工辦結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
該辦法規定,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過12%,繳存單位可以在5%至12%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月到管理中心繳存。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無故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對連續虧損6個月且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于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50%的,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于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30%的,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恢復繳存并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經依法批準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可以同時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的(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繳存住房公積金新的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單位撤銷、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未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列入所欠職工工資,清算時應當列入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1999年4月)發布之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1999年4月以后成立的單位,未按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少繳的部分。(記者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