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雄安官網4月2日電(記者崔利杰、張旭輝)4月1日,河北雄安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雄安中院)對兩起污染環境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兩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暗管、滲坑排放有毒物質,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4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間,被告人臧某某利用租賃的廠房,在未辦理經營許可手續且未采取任何有效環保措施的情況下,非法粉碎清洗廢舊鉛酸蓄電池殼,清洗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由廠房內的不銹鋼水槽通過暗管排入院內的水泥池,廢水再經沉淀排放至院外排水溝。經安新縣環境保護局監測并認定,臧某某粉碎清洗的廢舊鉛酸蓄電池殼含廢鉛膏和酸液,屬于危險廢物。安新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臧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臧某某不服,提出上訴。雄安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6月至7月28日,被告人趙某某占用他人房屋加工去骨鴨掌。期間,趙某某使用氫氧化鈉、雙氧水溶液浸泡、清洗去骨鴨掌,產生的廢水直接通過暗管排入院外的滲坑中。經河北雄安新區生態環境局安新縣分局監測并認定,使用氫氧化鈉、雙氧水溶液清洗去骨鴨掌產生的廢液屬于廢堿液,該廢堿液屬于危險廢物。案發后,被告人趙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安新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趙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趙某某不服,提出上訴。雄安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雄安中院自成立以來,堅決貫徹中央、省委對新區建設“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要求,將污染環境犯罪作為打擊重點,對相關案件加大監督指導力度,確保依法從重從快打擊。這兩起典型案件的終審宣判,彰顯了新區司法機關依法嚴懲污染環境犯罪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在今后工作中,雄安新區兩級法院將繼續保持對污染環境犯罪的高壓態勢,并進一步加強與環保、公安、檢察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環保案件的工作機制,不斷提升履職能力,增強打擊效果,為打造新區優美生態環境,建設綠色生態宜居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