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雄安新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確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分配公正、公平、公開,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雄安新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是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監管部門依法統籌歸集存儲在專戶銀行的維修資金所產生的活期、定期利息,購買國債的收益,以及依法合理安排的其它保本投資收益等資金增值部分。
第三條 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依法歸業主所有,轉入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第四條 雄安新區住房管理部門負責新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對各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參考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管理辦法。
第五條 增值收益總額核算
當年(分配期間)維修資金增值收益總額的確定:
1.收存的維修資金按活期利率計算,所得的利息收益;
2.到期的定期存款,所得的利息收益;
3.到期的定期存款利息收益,到期日至分配日期間按活期利率計算,所得的利息收益;
4.到期的購買國債的利息收益;
5.到期的購買國債的利息收益,到期日至分配日期間按活期利率計算,所得的利息收益;
6.其他依法合理安排的其它保本投資收益。
以上六項收益總和為當年(分配期間)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總額。
第六條 增值收益分配方式
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將定期分配至每一業主賬戶(即房屋分戶賬戶)。
計算方法:
按年度(分配期間)每日業主賬戶余額合計數作為累計積數,乘以日增值收益率計算利息的方法。
計算公式:
1. 維修資金累計積數=每日業主賬戶余額合計數
2. 日增值收益率=增值收益總額/維修資金累計積數
3. 業主賬戶利息 = 維修資金累計積數×日增值收益率
第七條 增值收益分配操作方式
(一)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分配應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分配期間)增值收益分配,并將業主賬戶利息轉入業主賬戶。
(二)維修資金管理系統錄入收益分配金額時,應對每一業主賬戶按第六條增值收益分配方式進行分配,并對已獲得分配的賬戶積數清零,次日起重新開始計算下一年度(分配期間)的積數。
(三)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分配完成后,應按規定及時打印相關票據資料,入賬、并做好賬務處理歸檔工作。
第八條 增值收益機制
分配的增值收益部分直接納入下一年度(分配期間)的存款余額。
為保障維修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結合維修資金使用率與房屋質保期限,留存約總額1%的維修資金以備使用外,剩余維修資金滿2000萬元時進行定期存款。
具體留存金額與定期存款方案可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九條 利用住宅共有部位與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殘值的分配等補充維修資金的事項,可參考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新區住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