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河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解讀《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新聞發布會。圖為發布會現場。蘇暢攝
日前,河北省委、省政府出臺《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這是河北省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綱領性文件,標志著河北省污染防治攻堅戰全面打響。今天上午,在河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河北省環保廳等部門對該意見進行了解讀。
該實施意見以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以大氣、水和土壤污染防治為重點,堅持問題導向,強化責任落實,完善工作機制,突出治本攻堅,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的措施任務,進行了適度加嚴、細化、量化、實化,并大膽創新,提出了多項全國領先的改革性措施,有多個特色和亮點。
亮點一:目標更高 增加優良天數比例
在大氣環境方面,實施意見相較于大氣污染綜合治理“1+18”文件確定的目標任務有兩個變化,一是建立完善空氣質量目標體系。在細顆粒物濃度也就是PM2.5指標外,增加了優良天數比例作為約束性目標,提出到2020年,全省空氣質量平均優良天數比率達到63%以上;二是PM2.5年均濃度目標再次提高,比2015年同比下降28%,達到55微克/立方米。此外,實施意見還針對PM2.5未達標城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降幅度要求達到比2015年下降29%,高于全省幅度一個百分點。
在水環境質量方面,河北省從提升好水比例、減少劣水比例以及近岸海域水質上設定了目標任務。實施意見提出,到2020年全省地表水Ⅰ-Ⅲ類水體比例達到48.7%以上,劣Ⅴ類水體比例控制在25.7%以內;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達到87.5%。在主要污染物減排方面,河北省確定的四項主要污染物減排比例均大幅高于全國總體水平。
亮點二:措施更硬 細化多項攻堅任務
實施意見明確了2018、2019兩年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的目標,將藍天保衛戰細化為散煤和燃煤鍋爐整治、工業企業達標排放和重點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產業結構和空間布局調整、“散亂污”企業整治、機動車(船)污染治理、揚塵污染綜合治理、秸稈和垃圾露天焚燒治理、實施國土綠化、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等九項攻堅任務。
明確了2018、2019兩年水環境質量改善的目標,將碧水保衛戰細化為著力打好水源地保護、城鎮污水和黑臭水體治理、工業污水限期達標整治、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河流湖庫流域綜合治理、地下水超采治理、渤海綜合治理、雄安新區及白洋淀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等八大攻堅戰役。
河北省將生態保護與修復細化為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加強自然保護地建設與管理、堅決查處破壞生態行為、有效防范生態環境風險五項重點任務。
亮點三:標準更嚴 重點行業實行超低排放標準
實施意見中部分措施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1+18”以及水“五十條”等文件中已有的,但此次提出的措施更精細、標準更嚴格。
在工業企業達標排放上,全省鋼鐵、焦化等重點行業實現了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特別限制標準,所以實施意見中針對這些行業,將治理標準提高到了超低排放標準。鋼鐵行業煙粉塵顆粒物由原來的40mg/m3降為10mg/m3、二氧化硫由原來的180mg/m3降為30mg/m3、氮氧化物由原來的300mg/m3降為50mg/m3。
亮點四:任務更細 43項重要舉措細化分工
實施意見涉及發改、環保、水利、國土、工信、住建、農業、林業等58個部門和單位。按照“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原則,河北省對實施意見提出的43項重要舉措全部進行了細化分工,逐一明確了牽頭部門和責任單位,建立起了目標體系和責任清單,明確了時間表、路線圖,確保各項舉措落地見效。
亮點五:改革更深 提出“一攬子”創新措施
實施意見圍繞河北省生態環境治理體系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短板,有針對性提出了“一攬子”深化生態環境治理體制機制改革的創新舉措。這些改革創新措施中,“加快推進鄉鎮(街道)環保所全覆蓋,健全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全面建設秸稈禁燒視頻監控和紅外報警系統”“鄉鎮、開發區、港口作業區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實現全覆蓋并推進省級聯網運行”“建立與京津跨省域橫向生態補償機制”“建立重點工業企業環保‘領跑者’制度”等措施,在全國屬于首創或領先。
亮點六:追責更嚴 推諉扯皮將被嚴格問責
實施意見就“全面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領導”列專章進行部署,細化為“落實黨政主體責任”“加強環境保護督察”“建立通報排名獎懲機制”“實施目標績效考核”“嚴格責任追究”等5項內容。
值得關注的是,在建立通報排名獎懲機制上,河北省將對問題突出的視情況實行預警提示、掛牌督辦、區域限批。在嚴格責任追究上,年度目標任務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地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領導班子成員不得評先評優,并按程序予以追責問責。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違法違規審批開發利用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對造成生態環境質量惡化、生態嚴重破壞的,對生態環境事件多發高發、應對不利、群眾反映強烈的,對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沒有落實、推諉扯皮、未完成工作任務的,依紀依法嚴格問責、終身追責。堅持“一崗雙責”“上下連責”,對落實領導責任、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不到位、不擔當、敷衍塞責、推三阻四、造成嚴重后果的,既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又追究監察人員的責任。(記者張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