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出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辦法
防治海洋環境污染 推動綠色港口建設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辦法》于5月1日實施,我省將從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與接收、船舶有關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三方面加強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推動綠色港口建設。
河北海事局危防處副處長張軼清介紹,該辦法是對《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1號)的修訂。此次修訂,進一步明確了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剔除內河、聚焦海洋,并從水域污染防治擴展到大氣污染防治。同時,將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制度、船舶鉛封管理、綠色港口建設、港口碼頭聯防機制建設等內容,以立法的形式進行了明確,并順應當前狠抓治污常態化的新形勢,加大處罰力度,將最高處罰額度提高至10萬元,提高了違法違規成本。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與接收方面,船舶應當將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設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船舶不得向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制度,實現海事管理機構和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港航、海洋等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執法聯動。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當推進綠色港口建設,鼓勵、扶持船舶使用比船舶大氣排放控制要求硫含量更低的燃油,鼓勵、扶持碼頭建設岸電設施。
船舶有關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方面,同一港口、港區、作業區的單位,可以通過建立聯防機制,實現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和器材的統一調配使用。船舶和碼頭、裝卸站經營人在進行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作業時,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避免貨物散落污染水域。發生貨物散落污染水域的,應當迅速打撈清除,立即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和生態環境等部門報告。每年旅游高峰期在秦皇島沿海水域禁止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方面,船舶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自行或者委托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等應急力量開展污染清除工作,并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和生態環境等部門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根據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級和特點報告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同時報告省人民政府、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級和特點,省人民政府或者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會同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成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記者宋平 見習記者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