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高票通過了《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河北省立法探索農村燃氣工程建設,鼓勵多種主體參與,因地制宜使用燃氣。該條例自2020年4月1日起實施。
“隨著北方地區清潔取暖工作推進,河北省農村氣代煤用戶驟增,亟需增加針對農村燃氣的管理內容。”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燃氣發展規劃和本省有關規定有序推進農村燃氣工程建設,同時明確鼓勵多種主體參與。
條例規定,農村燃氣工程建設,鼓勵多種主體參與,采用管道氣、液化石油氣儲備站等多種形式,提高農村地區燃氣通達能力,并結合新農村建設,引導農村居民因地制宜使用燃氣。
為保障農村用氣安全,條例提出,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燃氣用戶免費提供定期入戶檢查,對農村居民燃氣用戶每年入戶檢查不少于兩次,在首次通氣和每個采暖期前應當進行入戶檢查。
同時在農村設置駐村安全員和村燃氣安全協管員,并明確責任主體。條例規定,燃氣經營企業設立駐村安全員,負責農村燃氣設施的日常運營維護和安全巡查,宣傳燃氣安全知識;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的村燃氣安全協管員,負責協助燃氣經營企業駐村安全員對農村燃氣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安全巡查,宣傳燃氣安全知識。
條例明確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擅自改變燃氣氣瓶檢驗標志、漆色以及自行處理燃氣氣瓶殘液;加熱、摔、砸燃氣氣瓶以及使用時倒臥燃氣氣瓶;進行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盜用燃氣;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的行為。
對于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條例規定,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盧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