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破解誰來管、管什么、資金從哪來等難題
我省首次為非煤礦山治理立法
非煤礦山治理誰來管?管什么?資金從哪來?6月2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全票通過《河北省非煤礦山綜合治理條例》。條例共七章五十六條,首次從立法層面探索破解制約礦山治理難題,填補了我省在這一領域的法規空白。該條例將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為礦業大省,我省鐵礦產量連續23年全國第一,但一些地區礦區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2018年底全省共有非煤礦山2298座,目前還有責任主體滅失固體露天礦山2682處。多年來,多部門“九龍治水”式的管理方式造成一些礦山缺乏管理與監管,亟需立法推動解決這一問題。條例首次對非煤礦山主管部門進行了明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綜合治理和行業監督管理。“此舉一是使占比非煤礦山近五成的建材和化工礦山首次納入監管范圍,二是管理職責更明晰,今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進行從開礦到治理的全過程管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一處處長劉漢春指出。
針對大量無主礦山,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無主礦山的治理工作,并首次明確治理重點區域,將優先治理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者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兩側的無主礦山。條例還規定,主要通過修復綠化、轉型利用、自然恢復等方式進行治理,可以與土地開發、旅游、養老、養殖、種植以及公益服務業等融合發展。
為破解礦山治理資金缺口難題,條例建立了統籌上級轉移支付和本級資金、鼓勵金融機構優先信貸支持、吸引社會各方參與、支持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等多元化投入機制。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治理、誰受益原則,通過政府引導和市場化運作方式,吸引社會各方參與治理。
條例首次明確企業是礦山治理的責任主體,規定企業應當按照邊生產、邊治理、邊恢復的原則開采礦產資源、加工礦產品,保護礦山地質環境,及時治理恢復被破壞的環境。此外,條例還對監管進行科技手段加持,提出建立監測工作體系,健全監測網絡,對非煤礦山環境實施全時空、全方位動態監測,一旦遭到破壞將第一時間獲知。
條例還強化法律責任追究,規定政府及監督管理部門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企業未履行治理責任,逾期仍未治理的由有關部門委托具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企業承擔,拒不支付費用的由法院強制執行。
“條例將非煤礦山治理納入法治化軌道,為管理部門加強監管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省自然資源廳副廳長張淑云表示。(記者周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