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浙江、廣東、山東、廣西等地都發出了首批以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的個體戶營業執照,微店、拼多多等多家電商平臺為網店辦照出具網絡經營場所證明。
2018年12月4日,市場監管總局正式出臺《關于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允許其將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在具體辦理過程中,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網店經營者一般只需向登記機關提交所在平臺出具的網絡經營場所證明即可辦理相應營業執照。
據了解,目前微店、拼多多等多家電子商務平臺已完成技術優化,為平臺內經營者出具網絡經營場所證明。符合要求的網絡經營場所證明包含經營者姓名、身份證號、網絡經營場所網址三項基本信息,同時加蓋平臺公章。淘寶官方也發布了《電子商務法的操作指南》。一家經營了9年的淘寶個人網店正式辦理了全國首張以淘寶網為經營場所的個人網店電子營業執照。
專家表示,電商法的實施完善了目前處于盲區的海外代購等電子商務的風險,使其變得有章可循。監管部門將實現對“線上買賣”全覆蓋,合法合規的電商經營者正當權益更有保障,辦理了營業執照并依法公示相關信息的網店將獲得更多消費者的信任。
需要提醒的是,意見明確規定以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僅可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改變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從事線下生產經營活動。因此,同時在線下開展經營活動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不能以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記者 陳雪檸)